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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有哪几种?

作者:荣穗财税浏览数:52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通知”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非正常损失指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

7、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8、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