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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一:横琴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

作者:荣穗财税浏览数:83 
横琴新区优惠政策汇编(精简版)


(更新日期:2021年4月1日)


第一部分:总部经济政策奖励























政策一:横琴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


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横琴新区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纳税主体,并依法在横琴新区缴纳税费;

(二)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方向;

(三)承诺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不迁出横琴,不改变在横琴的纳税义务;

(四)创新金融总部企业包括经监管部门批准的下列金融类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专业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保险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货币兑换公司、交易中心(所)、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等。

备注:

1.按照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对横琴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连续5年给予奖励;

2. 占用横琴新区土地等公共资源或者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企业原则上不适用。


类别

条件

奖励标准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投资性地区总部企业:

1.按照国家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2.在横琴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

1.享受15%企业所得税的,按其在横琴新区的增值收入形成的市级年度财力贡献的50%予以奖励

2.不享受15%企业所得税的,可选择以下一种奖励方式:

(1)根据企业年度所得收入形成的市级财力贡献总额的150%予以奖励,分两个年度兑现,第一年兑现其中的100%,第二年兑现余下的50%

(2)根据企业年度所得、增值收入形成的市级财力贡献总额,前两年按其100%,后三年按其60%的标准给予奖励

管理性地区总部企业:

1.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2.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美元,其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2家

3.在横琴年度缴纳的企税、增值税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

国内大企业总部

1.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

2.在全国范围或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1家是跨市或跨省企业

3.在横琴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








创新金融总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批准设立的交易中心(所)

2.因在横琴新区开展跨境金融创新业务取得的收入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合计不低于500万元

3.保险公司年度保费收入2亿元以上且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或保险法人中介机构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合计不低于200万元

4.其他机构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合计不低于2000万元

成长性总部

在横琴年度缴纳的企税、增值税不低于500万元

按其年度企业所得、增值收入形成的市级财力贡献的50%予以奖励

跨境预提税:开展跨境创新业务,为其境外关联主题代扣代缴的预提企业所得税、利息税对横琴新区形成的市级财力贡献达200万以上的,按其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

购房补贴:在横琴新区无自用办公用房,购买横琴新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其在横琴新区缴纳房产税的80%连续3年给予补贴

租房补贴:在横琴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按实际租赁面积,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月租金的30%(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参考文件:《横琴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珠横新办〔2014〕33号)、《横琴新区创新金融总部认定办法》(珠横新办〔201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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