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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二: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

作者:荣穗财税浏览数:131 
横琴新区优惠政策汇编(精简版)


(更新日期:2021年4月1日)


第二部分:产业培育政策
























政策二: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

类别

条件

扶持标准

世界500强落户

1.首次落户横琴

2.承诺5年内不迁出

本部迁至横琴新区,给予1000万元;设立一级、二级子公司,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

中国500强落户

1.首次落户横琴

2.承诺5年内不迁出

本部迁至横琴新区,给予600万元;设立一级、二级子公司,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

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金融保险机构、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公司、经省级以上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中心(所)的法人机构

1.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

2.承诺5年内不迁出横琴新区,不减少法人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分支机构的运营资金,不改变在横琴的纳税义务

按其注册资本金或运营资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一级、二级分支机构,按其注册资本金或运营资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货币兑换公司、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互联网金融企业、农村资金互助会等

1.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

2.承诺5年内不迁出横琴新区

按注册资本金或运营资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国际物流、贸易、结算运营中心

1.在横琴设立

2.承诺5年内不迁出

3.首次年度海外结算营业收入折合超过1亿元

一次性100万元

电商企业

1.落户横琴自贸试验片区

2.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

一次性200万元

公共服务平台

科研院所、企业研发、建设开放技术类的公共服务平台,设立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产品设计、设备与产品测试等服务机构

按平台建设所需总费用的10%给予平台投资者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参考文件:《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珠横新办〔2015〕11号)、《关于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珠横新办〔201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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