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二: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
类别 | 条件 | 扶持标准 |
世界500强落户 | 1.首次落户横琴 2.承诺5年内不迁出 | 本部迁至横琴新区,给予1000万元;设立一级、二级子公司,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 |
中国500强落户 | 1.首次落户横琴 2.承诺5年内不迁出 | 本部迁至横琴新区,给予600万元;设立一级、二级子公司,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 |
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金融保险机构、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公司、经省级以上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中心(所)的法人机构 | 1.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 2.承诺5年内不迁出横琴新区,不减少法人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分支机构的运营资金,不改变在横琴的纳税义务 | 按其注册资本金或运营资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一级、二级分支机构,按其注册资本金或运营资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货币兑换公司、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互联网金融企业、农村资金互助会等 | 1.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 2.承诺5年内不迁出横琴新区 | 按注册资本金或运营资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国际物流、贸易、结算运营中心 | 1.在横琴设立 2.承诺5年内不迁出 3.首次年度海外结算营业收入折合超过1亿元 | 一次性100万元 |
电商企业 | 1.落户横琴自贸试验片区 2.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 | 一次性200万元 |
公共服务平台 | 科研院所、企业研发、建设开放技术类的公共服务平台,设立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产品设计、设备与产品测试等服务机构 | 按平台建设所需总费用的10%给予平台投资者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
参考文件:《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珠横新办〔2015〕11号)、《关于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珠横新办〔2017〕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