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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三:横琴新区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暂行)

作者:荣穗财税浏览数:143 
横琴新区优惠政策汇编(精简版)


(更新日期:2021年4月1日)

























政策三:横琴新区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暂行)


基本条件:

(一)扶持对象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注册地、税收缴纳地在横琴新区范围内;

(三)在申请奖励之前,须在横琴新区、保税区及洪湾一体化改革发展区域(简称“一体化区域”)内实际办公不少于六个月,且实际办公人数不少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所填报员工人数的30%;

(四)自资金到账之日起三年内须在一体化区域内实际办公,不得迁离横琴新区,不改变在横琴新区的纳税、纳统义务,不减少实缴货币出资。


类别

条件

奖励标准

认定奖励

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

给予一次性30万元

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

给予一次性10万元

效益奖励


当年在横琴新区的企业年度所得与增值收入形成的区级财力贡献总额合计不低于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

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60万元

纳统奖励

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

给予一次性10万元

标杆奖励

纳入珠海市高新技术企业100强(创新综合实力100强、成长100强、税收贡献100强)的

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产品奖励

认定高新技术产品

每认定1件,给予一次性1千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万元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参考文件:《横琴新区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暂行)》(珠横新办〔2020〕7号)


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