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三:横琴新区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暂行)作者:荣穗财税浏览数:143次
基本条件: (一)扶持对象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注册地、税收缴纳地在横琴新区范围内; (三)在申请奖励之前,须在横琴新区、保税区及洪湾一体化改革发展区域(简称“一体化区域”)内实际办公不少于六个月,且实际办公人数不少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所填报员工人数的30%; (四)自资金到账之日起三年内须在一体化区域内实际办公,不得迁离横琴新区,不改变在横琴新区的纳税、纳统义务,不减少实缴货币出资。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参考文件:《横琴新区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暂行)》(珠横新办〔202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