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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四:横琴新区科技型企业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暂行办法(修订)

作者:荣穗财税浏览数:110 
横琴新区优惠政策汇编(精简版)


(更新日期:2021年4月1日)

























政策四:横琴新区科技型企业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暂行办法(修订)


基本条件:

(一)企业须在横琴新区注册设立并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纳税主体,依法在横琴新区缴纳税费,须在横琴新区及一体化区域实际办公并开展研发;

(二)须获批2021年及以后的国家、省、市级无偿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且申报企业须为科技计划项目牵头单位;

(三)获得本办法项目配套资金的企业,自配套资金到帐之日起,须在横琴新区实地经营、开展研发不得少于10年,10年内不得迁离横琴新区且不改变在横琴新区的纳税、纳统义务。

扶持标准:

所有科技计划项目均采用“事后补助”方式进行配套扶持:

(一)对市级科技部门明确区级配套比例的项目,除按相关政策给予配套扶持外,我区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分别额外给予30%、20%、10%的配套扶持;

(二)对市级科技部门未明确区级配套比例的项目,按以下标准予以配套扶持:

1.对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国家资助额度可给予100%的项目配套扶持;

2.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省资助额度可给予70%的项目配套扶持;

3.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市资助额度可给予50%的项目配套扶持。

同一企业按本办法可获得的区级年度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科技计划项目按本办法可获得的区级配套资金合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同一企业的单个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配套扶持,又获得《横琴新区关于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并给予优胜团队无偿资助的暂行办法(修订)》(珠横新办〔2020〕19号)无偿资助的,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资助。


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参考文件:《横琴新区科技型企业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暂行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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