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相关事项作者:荣穗财税浏览数:71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43号通知: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除以上所列企业外,其他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份,准予扣除,超过部份,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操作: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企业的期间费用,一般通过“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而不是利润总额或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A公司是汽车销售企业,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00万元,发生广告费支出200万元,利润总额20万元,请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 【分析】汽车销售企业税前可扣除广告费是销售收入的15% (500+100)*15%=90万元 实际发生广告费200万元,大于税前可扣除数90万元,需做纳税调增11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利润+纳税调增额=20+110=13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率是5%,100-300万的税率是10%; 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00*5%+30*10%=8万元 上一篇: 教你如何读懂公司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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